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謝若蘭黃春生張德謙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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