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林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嘉鴻於94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0年7月6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97,414元整及自100年7月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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