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承源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承源自始坦承犯強盜罪,亦已知悔悟,且被告江承源並無前科,有固定住居所,家中有年老祖父、母待盡孝道,實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江承源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又被告江承源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被告江承源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被告江承源撤回上訴確定,被告江承源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江承源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江承源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江承源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