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芳榮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朱淑娟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13號判決理由欄之貳、實體部分之
一、有罪部分之(一)之4.第一行「94年1月15日」之記載,更正為「94年1月25日」;同段「醫師 趙東興 於94年1月15日擔任祐泰醫院負責人後,於94年1月27日方搭機出國,二日期相距長達12日,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之貳、實體部分之一、有罪部分之(一)之
4.第一行「94年1月15日」(即該判決第8頁第22行)之記載,為誤寫,應更正為「94年1月25日」。同段「醫師趙東興於94年1月15日擔任祐泰醫院負責人後,於94年1月27日方搭機出國,二日期相距長達12日,而」之記載(即該判決第8頁第25-27行)為贅文,顯有錯誤,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