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八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0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申報權利
(新台幣)期間
一維乙企業有限第一銀行MZ000000000.5.18十五萬元六個月
公司乙○○仁和分行
二維乙企業有限第一銀行MZ000000000.6.11十五萬元七個月
公司乙○○仁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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