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張金柱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