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右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玖仟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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