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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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八年聲沒字第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口徑零點貳貳吋子彈貳佰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九樓之一之「華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報警處理之子彈二百顆,經鑑定均有殺傷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上開子彈經以性能檢驗法鑑驗,鑑定結果確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影本在卷可稽(附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五三三號卷),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所定之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沒收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