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九九號
原告辛○○○
癸○○壬○○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號四樓之一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0六號
寅○○子○○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0六號(現應
戊○○庚○○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