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000號上訴人 林家宇
陳蘭 林建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被上訴人 吳孮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十七、十八行所載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44萬1638元」部分,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76萬9,395元」。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