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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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 田淑萍 上訴人 林智峯 視同上訴人 張棍盟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田淑萍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就上訴人林智峯部分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