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傳義
李素珠 林家弘 林家緯 林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廷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7,24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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