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正賢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5年5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5年8月1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蕭一弘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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