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貳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