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佳玲┌──────────────────────────────────────────────────┐│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6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2│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3│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4│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5│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6│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7│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8│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9│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10│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