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555號聲請人 郭裕文 即台灣消音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93年度司字第55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清算完結,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135元,尚應補繳865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