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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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將被告甲○○具保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