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 張欽義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被告 張欽雄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 張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