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5年1月12日訊問被告,徵詢公訴人、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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