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戊○○
丁○○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原告己○○○住同上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號7樓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街○○號5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2213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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