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楚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康文毅 律師原告與被告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252,28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4,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