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台中縣大肚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丙○○甲○○乙○○
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其餘被告,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1,1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9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