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丙○○被告甲○○
樓乙○○上列被告二人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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