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請求給付水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
玖佰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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