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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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抗告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對於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荷蘭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銀行提出95期,年息5%,月付新台幣(下同)7,000元之條件,另抗告人尚欠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灣公司)396,507元,而本件荷蘭銀行堅持對於福灣公司之債權並不在協商範圍內,僅要求抗告人逕向福灣公司協商,而福灣公司則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由拒絕協商,然縱福灣公司願意與抗告人協商,與荷蘭銀行相同條件,則抗告人每月須向福灣公司清償4,382元(396,507+(396,5075%)/95=4,382),故總計每月需清償11,382元。而抗人現每月薪資收入為20,000元,扣除每人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計算後,即明顯不夠支應償還協商條件要求的金額,本件抗告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依其立法理由可知,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固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
三、經查:(除引用原審裁定所載之理由如附件所示外,另補充如下)抗告人於本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即債權人荷蘭銀行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與之成立協商還款方案係約定每月金額為7,000元,分95期,年息5%,並於98年8月協商成立,惟抗告人連一期都未繳納,而於98年10月即報送毀諾,有上開協議書及荷蘭銀行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6、64頁),抗告人對於當時之經濟狀況、收支情形應知之綦詳,理應於協商時評估可否履行協商條件,考量自己之還款能力及籌措資金之能力,為相關規劃以謀求符合自身能力之協商內容,並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而抗告人當時盱衡其經濟狀況,猶簽署協商協議書,同意債權銀行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縱因如其所述每月收入不敷償還協商金額,應係抗告人因自身協商當時未周詳考量,致事後無法依協商方案履行債務而毀諾,此亦屬抗告人於協商時可得預見之情形,自無發生任何客觀上之情事變更,核與「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要件不符,且抗告人協商當時為減少自己債務及利息之壓力,接受協商方案之同時,並未被剝奪其拒絕同意之權利,而其復未能提出相關證明使本院產生抗告人有何作成協商之意思表示有不健全或不自由之心證,自不足認抗告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且抗告人如有無法履行之情事,當再循協商機制謀求解決,而不可泛指協商條件無法履行,即以之作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抗告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已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其經濟狀況、生活等客觀事實並無重大變化,且抗告人亦未能釋明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或不能履行,其聲請更生,顯與前開規定不符,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原審所為駁回更生聲請之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難謂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陳燁真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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