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5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5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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