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0號聲請人甲○○
高雄市新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7年7月23日定期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預估鑑定費用13,000元、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毀諾時間、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聲請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94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等,該裁定於97年7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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