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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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3日與原告簽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原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
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被告在上開還款期限98年12月21
日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⑴本
金債權:新台幣(下同)79797元。⑵待收利息:0元⑶利息
計算:①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
權自98年10月21日起至98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算利息,合計0元(按契約書第7條)。②給付遲延
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8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按契約書第13
條)③貸款手續費:0元。又依契約書第14、15條約定,被
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
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等件影本各一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
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