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知書達禮公關行銷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包被告於訴外人太平洋崇光百貨永和店(
下稱太百永和店)BabyLife專櫃設計裝潢工程,於民國(
下同)98年9月30日進櫃組裝,並於98年10月1日完工,該專
櫃便於98年10月2日營業至今,唯被告於98年9月18日匯入原
告帳戶頭款新台幣(下同)30000元後,至今避不見面且不
願支付尾款40000元整,另經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後,被告均
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原告承包被告於太
百永和店BabyLife專櫃設計裝潢工程乙節亦不爭執,惟辯
稱:伊與原告簽訂之合約中載明,尾款須待百貨公司驗收完
成後始交付,現百貨公司驗收有多項缺失要改進,包括窗戶
設計、魚缸高度、補土平整度、電線安全、樓梯安全、防燃
檢測、城堡裂痕、燈片製作缺失等,伊認為原告施工草率不
確實,恐影響日後專櫃公共安全,聯絡原告未果後以存證信
函告知,嗣已另請人拆掉重新施作云云。經查:依兩造所不
爭執簽訂之施工同意書第5條係約定:施工尾款於百貨公司
驗收完成後,甲方(即被告)以現金方式交付乙方(即原告
)等語,此有原告所提同意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原告迄未
能舉證證明前揭BabyLife專櫃設計裝潢工程業經太百永和
店驗收完成之事實,是原告之主張,自非正當。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