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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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02號
原 告 一亨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仲偉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
90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
欠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