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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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俊毅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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