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寄押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4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4年6月25日凌晨1時許,至高雄市○○區○○○路○○○號「高新通訊行」,由防火巷攀爬鐵窗至屋頂,徒手扳開鐵窗之遮雨板,攀爬翻越鐵窗,使其喪失防盜功能,而進入無人居住之「高新通訊行」內,竊取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手機27支、手提電腦1台及易付卡1批(價值約新臺幣2萬多元),嗣丙○○將前開竊得之筆記型電腦及部分手機攜往高雄市○○區○○路與十全路口之跳蚤市場變賣,另其餘手機則帶至 周政毅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洋基通訊行」變賣,易付卡儲值卡則自行使用殆盡。嗣乙○○報警,循線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證述其所經營之「高新通訊行」遭竊之情節,及證人周政毅於警詢證述其向被告收購手機之情節,相互符合,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讓渡切結書各
1份及照片16張,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認定犯罪之依據。是以,本案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鐵窗具有防盜之作用,係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其他安全設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貪圖私慾,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他人經營之商店竊取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並造成被害人之財產及精神上損害,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並考量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錄本件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NEC牌、N630i、序號:00000000000000號│1支│├──┼──────────────────────┼─────┤│2│NOKIA牌、761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3│NOKIA牌、831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4│NOKIA牌、265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5│三菱牌、M80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6│GPLUS牌、G909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7│XUTEC牌、DV1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8│摩托羅拉牌、878型、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1支│├──┼──────────────────────┼─────┤│9│NOKIA牌、891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0│摩托羅拉牌、A78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1│OKWAP牌、A267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2│INNOSTREAM牌、I260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號││├──┼──────────────────────┼─────┤│13│西門子牌、SF65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4│東訊牌、I210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5│易利信牌、T61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6│華碩牌、M303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7│東訊牌、I210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8│摩托羅拉牌、V22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19│夏普牌、GT15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20│NEC牌、N590I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21│諾基亞牌、3230型│1支│├──┼──────────────────────┼─────┤│22│OKWAP牌、H105型│1支│├──┼──────────────────────┼─────┤│23│諾基亞牌、8250型│1支│├──┼──────────────────────┼─────┤│24│三星牌、E708型│1支│├──┼──────────────────────┼─────┤│25│LG牌、LG7070型│1支│├──┼──────────────────────┼─────┤│26│諾基亞牌、G100型│1支│├──┼──────────────────────┼─────┤│27│NEC牌、N590I型│1支│├──┼──────────────────────┼─────┤│28│Acer手提電腦│1臺│├──┼──────────────────────┼─────┤│29│易付卡1批│價值新台幣││││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