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2,903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1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