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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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二字第173號

上訴人 王遠義

訴訟代理人 王遠誠

李成功 律師

被上訴人 楊仲芝

李貝琪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項中關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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