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劉旻澔   

劉威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雅慧   

  邱政義 律師

陳一銘 律師

       黃敬穎 律師

上訴人  黃雪玉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視同上訴人  劉翰杰   

  劉威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1及附表甲編號23關於「永豐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豐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張嘉芬

法官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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