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劉旻澔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雅慧
邱政義 律師
陳一銘 律師
黃敬穎 律師
上訴人 黃雪玉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視同上訴人 劉翰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1及附表甲編號23關於「永豐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豐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張嘉芬
法官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