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告 林湘幃
被告 黃鈺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
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告 林湘幃
被告 黃鈺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
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