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告 李逸閔 即闊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金蓮 、 陳麗娟 (以下合稱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000元,應繳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