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王欣儀 債務人 高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5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8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5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高欣宜,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高欣宜於106年5月1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5,200,000元⑵3,000,000元,清償日為⑴126年5月17日⑵113年5月17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均自107年4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4,639,440元⑵2,658,65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高欣宜嗣於107年3月8日將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王欣儀,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屋貸款借據、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 惠國 ││154│2,857.66│100000分之50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073│臺中市西屯區惠│住家用、│26層:153.97│陽台:15.12│全部││││國段154地號│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53.97│雨遮:4.33││││├───────┤29層│││││││臺中市西屯區惠││││││││中路一段200號││││││││二十六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惠國段2099建號,面積:19,619.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3││(含停車位編號17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