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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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張阿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
林元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林宜暐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6,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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