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林明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