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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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王文助(下簡稱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5年12月28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附表:受刑人王文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8月│││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2月13日│103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5729號│年度偵字第46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54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5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54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14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7月13日│105年11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備註│年度執字第11029號(已執行完│年度執字第17972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