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35號
原 告 羅素容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
被 告 林秀山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被 告 許林金秋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賢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前往
履勘現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