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35號
原   告  羅素容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
被   告  林秀山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被   告  許林金秋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賢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前往
履勘現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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