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睿丞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4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睿丞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