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301號原告 彭子柔 法定代理人 彭武斌
黃淑美 被告 蔡斯瑜 法定代理人 蔡尚志
張菀 琤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劉昌樺 律師複代理人 劉尹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為「連帶賠償」,漏未確認原告起訴之被告為「蔡斯瑜抑為蔡斯瑜、蔡尚志、 張菀琤 」,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0分言詞辯論,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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