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福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巧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枝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