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告 陸文龍 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92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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