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蘇芸仙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宗佑 (原名: 蔡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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