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李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姵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東市○○街○○○號4樓套房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6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5,000元×12月÷10%=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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