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126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情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自用小貨車前、後擋風玻璃、右側玻璃、右後視鏡及右側前、後輪胎,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54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