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K